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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出台诉讼以审判为中心 被告出庭告别“囚服”

2015-04-14 10:45:58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修订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四五改革纲要)。意见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

  通过一系列司法改革,未来几年中法院将有哪些变化,从这份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可窥一斑。

  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被告出庭告别“囚服”

  意见提出,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作用没有充分体现,人权司法保障力度有待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说。

  意见提出,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强化庭审中心意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针对一段时间来社会热议的被告出庭受审是否要穿“囚服”的问题,意见作出明确回应:“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表示,犯罪嫌疑人是被指控的对象,并未确定为罪犯,不能给他打上符号、标注等有罪标签。“这项改革有望近期推进,我们正和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紧密沟通和协调。”

  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现象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化问题还比较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违背司法规律和审判运行规律。”李少平说。

  对此,意见抓住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这个关键,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促进司法为民、司法公正。

  意见明确,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健全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要求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贺小荣表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就是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彻底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

  “判决是应当由主持庭审的法官来做,同时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所以,法院院长、庭长对法官的监督制约要加强,但这绝对不能侵害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贺小荣说。

  确保审判权独立,领导干预司法记录将可查询

  据介绍,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将是法院本轮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在机构设置、管辖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意见提出一系列措施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首次提出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针对某些领导干部通过电话或口头指示干预司法的现象,贺小荣说:“要建立一种更加科学的记录和通报制度,追究干预者的法律责任。但仅靠记录和通报制度还不够,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是最关键的。”

  法官惩戒委员会将面世 “说理”水平将是法官考核重要因素

  意见明确,要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贺小荣说,法官惩戒委员会在我国是新生事物。法官职业有一定特殊性,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必须通过专业组织来进行。

  “惩戒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有所区别也互相联系,惩戒委员会对法官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具有重要作用。”他说。

  李少平表示,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选任、管理等均没有体现职业特点。因此,意见提出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

  意见同时提出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建立裁判文书说理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裁判文书不可能不讲理,法官办案受到领导干预,那他可能把裁判文书说得符合法律吗?”贺小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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