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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一审强制戒毒决定权与执行权有望分离

2015-04-18 14:52:32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以前,对于需要进行强制戒毒的人员,其决定权和执行权均在公安机关。9月2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上,第一次审议的《萧山市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此进行了改动,决定权仍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执行权改为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近几年来,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吸毒人员怎么集中收押、收治?这一直是困扰公安机关的难题,但随着2008年我国《禁毒法》和2011年国务院《禁毒条例》的实施,许多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呼吁修订《萧山市禁毒条例》。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的修订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随后,市人大内司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赴云南、浙江等地考察学习其禁毒管理体制、社区戒毒等内容,今年6月、8月,还赴江津、璧山考察社区戒毒,并召开立法论证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草案。
    草案借鉴了青海和云南的经验,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体制予以改革,对强制戒毒的决定和执行进行分离。之前,即今年6月,市政府举行专题会议,形成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责成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制定相关细则,将强制隔离戒毒由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分段执行改为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除因打击刑事犯罪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形的,可先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段时间外,均直接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同时,草案授权市政府制定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具体办法,为我市改革强制隔离戒毒留下了空间。
    草案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精神,对吸毒成瘾人员驾驶车辆、船舶、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平衡了吸毒成瘾人员的劳动就业权与维护公共安全的关系。草案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驾驶上述交通工具,相关证照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吸毒成瘾人员驾驶上述交通工具。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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