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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网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萧山市拟修订《萧山市法律援助条例》

2015-04-22 13:59:02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需要代理但没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发布《萧山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称,我市拟修改该条例,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意见稿设置了5种可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见右图)。
    意见稿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六种情形为: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征求意见起止日期:2013年09月23日至10月23日。各界人士可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邮寄地址:萧山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B2栋 政法农林法制处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 023—60390727。
电子邮箱:fgc63896465@126.com。

五类情形可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范围1
    因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的,可申请法律援助,意见稿分了10种情形: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低保待遇的;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受到侵权的;交通、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事故中受侵权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被侵权的;市政府规定可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援助范围2
    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5种情形,任何一种情形均可申请法律援助: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主张民事权益的;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请求损害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残疾人受侵权的。
援助范围3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范围4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法律援助: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援助范围5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申请法律援助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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