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市高院院长的钱锋,他关心的是法院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而作为人大代表的钱锋,更关注的是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昨日,本报记者就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专访了钱锋代表。
国家赔偿金有的地方用不完
有的地方无钱用
针对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制度的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且更具操作性等问题,钱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国家赔偿金仍存在一定困难,比如,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贫困市县以财政困难或本地区经济不发达为由,未依法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有的甚至将国家赔偿费用挪作他用;有的省级财政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预算,但到年终因需本级财政支付赔偿金的案件少,赔偿费用支不出去;有的财政部门未依照规定按时支付赔偿金,使得赔偿请求人要获得赔偿金往往需要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的协助。上述现象或问题在全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影响了申请人国家赔偿请求权的及时实现。
建立国家赔偿金省内统筹机制应分两步走
如何解决这种现状,确保获得生效赔偿决定的申请人能够及时申领到国家赔偿金。钱锋说,这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特别是经济困难地区,建议建立国家赔偿费用省内统筹机制。具体做法可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可先在东部、中部、西部选择几个省份进行试点,由该试点省份的省级财政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充分听取下级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通过后实施;二是如该做法切实可行,可在实践基础上总结经验,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修改。
钱锋认为,为了确保国家赔偿法的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切实加强对本级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职能,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规定,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力。因此,对于未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审查预算时,应当提出意见建议,要求财政部门予以纠正;在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应当对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情况进行审议,切实履行好宪法规定的预决算审议权。
与此同时,钱锋认为,为确保赔偿法的落实,还应该建立健全立法机关督导下各个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相对于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而言,国家赔偿法还是一部年轻的法律,有待落实和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因此,建议将立法机关督导下各个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常规化,不断推进国家赔偿工作水平。钱锋说,联合执法检查对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国家赔偿的新情况,全力应对国家赔偿的新问题,更好地展现我国立法机关、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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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