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金声乡的徐老汉今年已经96高龄了,是村里少有的长寿老人,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却遇上了烦心事,他与70多岁的儿子闹起矛盾,原因是大儿子不肯给赡养费。原来父子之间早有协议,父亲与小儿子一同生活,由小儿子赡养,大儿子不负赡养义务。
那么,有了这份协议,大儿子是不是就免除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呢?近日,当地调解委员会对此事进行调解,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徐老汉的大儿子叫阿昌,小儿子叫阿达。1973年,两个儿子都长大成人,徐老汉决定分家,由于当时阿达还没结婚便与徐老汉共同生活。1974年,父子3人达成口头约定,徐老汉与阿达共同生活,由阿达一人供养。1994年,父子3人又在亲友的见证下,达成书面赡养协议:徐老汉由阿达供养,阿昌不负任何赡养义务。
协议签订后,父子3人相安无事,徐老汉与阿达一家生活得很愉快,阿昌虽不负赡养义务,也会隔三差五地看看年迈的父亲,感情尚算融洽。直到2010年阿达的女儿在玉树地震中不幸丧生,阿达家的经济情况急转直下。2012年4月,阿达以此为由,要求阿昌共同赡养徐老汉。而阿昌觉得父亲一直是帮阿达家干活,协议上也清清楚楚写着自己不负赡养义务,不同意阿达的要求,兄弟几次协商都没有结果。
为了此事,兄弟的感情越来越差,徐老汉夹在中间也是左右为难。去年底,徐老汉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阿昌、阿达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过程中,阿昌拿着父子3人签订的赡养协议说:“白纸黑字,还有那么多亲戚看着我们签的,难道还不算数吗?”“这份协议确实不算数,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它本身是违法的。”调解员说到,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知,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应尽责任与法定义务,是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也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因此,你们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阿昌以协议予以抗辩,同样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调解员向阿昌解释道。
可是阿昌表示自己的经济情况也不好,还是不愿意赡养老人,调解员在接下来的7天里天天找他交谈,从法律政策到伦理道德,不厌其烦的劝说,终于让阿昌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赡养老父。徐老汉继续与阿达共同生活,阿昌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医药费及以后丧葬费由阿达、阿昌平均分担。
记者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