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近日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通过选举产生、任命或决定任命的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四级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草案,广东省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对于地级以上市,其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也要进行宪法宣誓。
同样,县(市、区)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也要组织宪法宣誓。
草案还明确,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