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秀山县某物管公司保安员邹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秀山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亡,该物管公司不服秀山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秀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维持了秀山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邹某是秀山县某物管公司保安员, 2014年1月,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邹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邹某没有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2014年3月,邹兵(化名)(邹某之子)向秀山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秀山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邹某受到事故伤害致死为工亡。该物管公司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秀山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亡决定。该物管公司仍不服,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物管公司认为,邹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无证驾驶属于违反治安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确认邹某系无证驾驶,邹某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也没有经确认,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是: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根据该条例,无证驾驶的行为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萧山法制报 萧山长安网 记者 朱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