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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办案时间 节省司法资源巫溪县检察院“轻案快办”效果好

2016-06-17 11:28:08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通讯员 钟明 向怡璇)因儿子喜欢电脑, 巫溪县古路镇村民张某顺手牵羊将他人的电脑取走。案发后,张某悔恨交加。鉴于张某犯罪金额少,认罪态度好,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巫溪县检察院采用轻案快办机制,提前2天审查终结,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据了解,近年来,巫溪县检察院加快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进程, 使轻案快办成为一种执法常态。

2016年2月6日, 巫溪县古路镇黄阳村的张某因儿子喜欢电脑,家里无钱添置,便骑摩托车来到马镇坝碧水雅苑1号楼永发建司项目部,盗走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各一台,价值3600余元。鉴于本案涉案金额不大,犯罪嫌疑人已如实供述,主动将盗窃物品归还被害人,系初犯、偶犯、已取得受害人谅解,巫溪县检察院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同时,该院建议公安机关对符合轻案快办的案件尽量在捕后10日内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据该院公诉科科长介绍,以前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承办人长期处于“五加二、白加黑”的高压模式。”在人案矛盾异常突出的情况下,为节约办案时间、节省司法资源,保证案件质量, 该院在县委政法委的支持下,于今年2月与县公安局、县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在确保法律公正的前提下,规范细化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 繁简分流,缩短办案期限, 提高办案效率。

据了解,该院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轻微刑案的界定在危险驾驶、盗窃、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罪名上,要求案件应同时具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徒刑以下刑罚、认罪及适用法律无争议等条件才可适用; 同时还明确了不符合快速办理案件的情形,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或彼罪辩解的;主要证据或主要证人的证言,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收集到位的;主要证据或主要证人的证言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定罪判刑的等情况,从而杜绝出现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在检察院内部,要求侦监部门在3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 确保案件受理及时移交承办人办理,审结当天及时移送法院,最大限度压缩案件流转时间,促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结。要求公诉部门由办案经验丰富的公诉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公安机关的日常联系,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提前介入,严格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诉标准,从办案程序、质量、效率、效果、文书制作、诉讼监督等方面进行评查,严格审查把关,以确保案件质量为前提,适用快办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快办案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终止快速办理的原因,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正或补强证据,绝不突破案件质量底线贸然起诉,公诉部门在受案20日内作出相关的决定,对每起案件的基本案情心中有数,并将符合情形的“轻微刑案”集中快速移送起诉,切实保障案件的快速办理。

此外,该院还与法院沟通协调,建立“轻微刑案快办”的 “绿色通道”,对加盖“快速办理”蓝色印章的轻微刑案统一安排,集中开庭。开庭时,法院集中宣布法庭纪律、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分别审理后当庭集中宣判,实现了轻微刑案快审、快判。促使审判机关在受案20日内作出相应判决。通过对轻微刑案的集中开庭审理,使案件当事人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了更正确的认知,使法院轻微刑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也树立了司法公信力,使轻案快办成为一种执法新常态。

据了解,截至目前,巫溪县检察院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13件13人,没有出现一起无罪或撤回起诉案件,也没有一起因公诉环节处理不当造成的涉诉上访,较好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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