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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胎儿可以继承遗产接受赠与

2016-06-30 13:56:42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胎儿可以继承遗产接受赠与

备受法律界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6月27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年龄段由原来的10至18岁变更为6至18岁;草案明确了三种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并规定被撤销资格者确有悔改情形,可视情况恢复资格;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了规定;草案还将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三年。

□草案看点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表示,胎儿是没有办法以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利益的群体,也没有办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主张。以往民事立法上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比较有限,只在继承法中有遗产要给胎儿“特留份”的规定。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文明发展程度有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对于不能通过自身力量保护自己利益的群体,法律对他(她)能保护到什么程度。目前的规则提高了对胎儿保护的水平,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明显体现。

2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 满6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八条: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考虑到一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一般在与自己的智力知识水平相当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的说明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王轶接受表示,学界认为,在民法典编纂要确立的立法哲学里,除了要尊重成年人的决定自由,也要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就是说,未成年人的事项不要都按照成年人的意志去进行安排,“孩子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的,大人就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孩子。这样的修改能够扩及更广泛的领域,包括姓名决定权等,如果不认同父母起的名字也可以提出修改要求。”

3明确失能人群须得到监护 老人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这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王轶表示,明确对老年人的监护制度,是一个新的制度,叫成年监护。“这是因为考虑到中国进入老龄社会的实际,凸显对老年人的关注和保护。”王轶说。

4见义勇为者受伤 鼓励被救者给予补偿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读】专家认为可以从三方面理解:首先,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认为,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

其次,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再次,“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5完善撤销监护制度 监护人资格可撤销可恢复

草案第三十四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草案第三十五条: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解读】草案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针对社会频频出现的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现象做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父母遗弃儿童或家暴,规定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

王轶称,监护权其实是一种负担和职责,因为对被监护人去进行监督和保护,并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考虑,而完全是服务于被监护人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承担监护职责者,都与被监护人有着血缘或者其他密切关系。从这个角度讲,这种规定有一定的妥当性。当然,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究竟什么时候恢复监护资格,应该是从严把握的。到底是不是真的改过自新了,必须经过慎重判断。

6数据信息等确认为权利客体 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获保护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王轶表示,按照民法学界的通说,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就是数据信息。今天也的确存在着出于商业目的甚至犯罪动机对数据信息进行不正当使用的现象,在民法上将数据信息确认为权利客体,可以通过类似个人信息权这样的形式,确认和保障它,来维护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人格权益。

7保护权利人利益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至三年

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据新华社

5个民法典时刻>>>

● 1954年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回忆到,1954年下半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开始起草民法典。当时立法的体例受苏俄民法典的影响,但具体内容并不全部抄袭苏俄民法典。1956年,民法典编纂到525条时,因为整风运动难以为继。

● 1962年

1962年第二次民法典制定工作启动。据江平回忆,由于民法典要“反帝”“反修”,草案条文中“所有法律名词都搞没了”,“法人”“自然人”“债权”“物权”“法律行为”“合同”等统统没有,体例上也去掉了家庭婚姻关系和继承关系。最终,这次编纂因为文革而流产。

● 1979年

1979年,第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江平回忆说,当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第一批就调集了36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起草小组。1982年5月,民法典起草完成第五稿后,又被叫停。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批发”改为“零售”,即先制定单行法,待单行法完善后再制定民法典。理由是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摸着石头过河,不可能在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中预先确定一些规则,只有待改革大体告一段落后才有把握制定完善的民法典。

● 1998年

1998年初,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提出,江平和王家福牵头成立了民事立法工作组。工作组经讨论确定了起草步骤:1999年完成合同法;到2003年争取通过物权法;到2010年完成民法典。2002年初,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加速,同年底提交的草案共1200多个法律条文,10万多字。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后,各种不同意见甚多。在此情况下,2003年之后又重新启动物权法立法。

● 2014年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要求。这距离中国首次启动民法典编纂,整整过了60年。

延伸阅读>>>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1804年颁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成为世界第一部近代成文民法典,是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典

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

★编纂工作

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先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再编纂各分编。其中,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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