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近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讨论了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关于设立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同意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设立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通知》。于是,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在召开的新一届区县(自治县)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可依法设立相关专委会。
去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地方组织法增加这样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等专委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财经委等专委会。
今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印发了《关于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名称的通知》。随后,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拟设立区县(自治县)人大专委会的建议方案,并经区县(自治县)党委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设置方案。
目前,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均拟设3个专委会。为规范设置的专委会名称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名称总体保持一致,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实际,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对此进行了汇总、审核和专题研究、沟通,起草了提请本次主任会议讨论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设立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通知》(送审稿)。
该送审稿被同意后,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在所设的3个专委会中,有两个名称比较统一,即法制委(34个区县)或法制民族委员会(4个自治县),财经委〔38个区县(自治县)〕;在第三个专委会名称中,有7个县(自治县)设农委,1个自治县设农业城环委员会,16个区县设城建环保委,1个区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1个区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移民委员会,12个区县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设立区县(自治县)人大专委会,能够进一步强化人大职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向先全认为,专委会作为人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或报告,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等,具有一定的监督权、审议权和提议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