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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为不可归责事件,旅行社应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签证被取消 游客诉旅行社

2017-03-13 14:09:28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通讯员 郝绍彬 屈冬梅)充满期待的出国游却因签证问题被迫取消,所付费用旅行社能否退还?市五中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签证取消为不可归责事件,判决旅行社在扣除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退还张先生12825元。

2014年3月,张先生委托重庆某旅行社办理5人出国旅行签证,并向旅行社支付了10200元签证费。同年4月4日,签证办理完毕。

4月10日,张先生与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为张先生等人提供旅行线路为“美国西海岸三城9日超值之旅”旅游服务,费用为12500元/人,5人合计62500元,时间为2014年4月26日至5月4日。

该合同第十八条第1项规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4月11日,张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62500元。

2014年4月25日,张先生一行五人按约定时间赶到北京准备出行。当日下午,张先生接到成都美国总领事馆的电话,被告知5人需重新到成都面谈,已办理的签证不能出境。张先生等5人立即联系旅行社,旅行社向成都美国总领事馆发函询问并确认属实,张先生等5人遂未能出行。

张先生认为,旅行社未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按约定提供旅行服务,导致其不能按期出游,在得知无法出行时,旅行社亦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存在过错。

协商未果后,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出境旅游合同》,同时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62500元,赔偿签证费10200元及往返北京和成都的交通费、住宿费18302.5元。

案件审理中,旅行社举示了损失费用明细,并说明该明细是接待社(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产生的费用,计有机票损失9935元/人,房费损失728.5元/人,5人共计损失53317.5元。该费用明细所附损失单据包括机票行程单、房费账单等,均为复印件,仅加盖了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章。

旅行社辩称,张先生请求的签证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是基于委托代理签证关系产生的,而不是基于旅游合同产生的,应另案起诉。因此,在扣除全部损失后,旅行社只能退还张先生6682.5元。

另查明,5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均载明该行程单不可以退票等。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旅行社亦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法院依法解除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因出行国领事馆要求再次面谈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对于导致领事馆作出该要求的具体原因,双方均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确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件,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旅行社应在扣除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依法退还给张先生。

签证费用并非旅行社办理并收费,导致张先生5人无法出行亦非旅行社违约所致,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张先生等人的行程单上均载明不能退票,且张先生未举证证明其于行程单填开之前已经取消行程或者该行程单的费用已经被退还,故旅行社主张张先生等5人支付机票49675元应予扣除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旅行社举示的银行回单上未显示该款是否为张先生等人支付的费用以及金额,所举示的房费账单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证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往返北京和成都的交通费、住宿费,鉴于张先生举示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故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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