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 杨维汉 徐硙)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法条修改引人瞩目。
我国刑法分则中,用专章15个条款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处罚。专家表示,刑法前八个修正案中,只改动了15个条款中的2条,而这次修正案一揽子修改其中6个条款可谓“大修”,修改主要针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和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两个方面。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根据各方意见,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保留适用死刑。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介绍,1997年刑法典把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为具体数额标准,是为了增强司法操作性。但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具体数额标准逐渐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情况变化。
“草案把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拟修改为概括模式,且纳入了犯罪情节和后果的考量,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可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或由最高司法机关授权地方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更为科学合理。”赵秉志说。
此外,草案从三方面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对多类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二是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三是增加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处罚规定,在打击行贿的同时,约束领导干部身边人。
行贿犯罪是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之一,行贿往往是受贿犯罪的始作俑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张向东认为,“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偏弱,会影响遏制腐败犯罪的效果。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这次刑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必将对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产生积极作用。”
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具体数额的规定改为视情况而定
—— 聚焦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十大变化
新华社记者 崔清新 杨维汉 罗宇凡
1、【集资诈骗等9项罪名可免死】修正案草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专家称,“生杀予夺”需要慎之又慎。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2、【增加“财产刑”让行贿人“吐出”不当获利】现行的刑法对行贿人处罚条款中,没有涉及罚金的规定。此次修正案草案中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
“通过完善对腐败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
3、【将腐败的刚性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修正案草案将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数额的规定改为视情况而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现行刑法是按照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分为四个档次进行判罚。但这毕竟是十多年前制定的,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
4、【强制猥亵男性也将入刑】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草案将这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刑法规定猥亵对象限于妇女,现代社会男人的性自由也需要受到保护,修改是针对强制猥亵对象扩大的情况作出的。
5、【保姆虐待老人、孩子也将入刑】在现行刑法只针对虐待家庭成员追究刑责的情况下,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阮齐林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范围太窄。中国已进入老龄化,老人对非亲属关系的照料需求越来越大,比如雇佣保姆,或进养老院等。这些人对老人没有抚养义务,但有照顾义务。他们如果实施虐待的话就没有刑法约束,此次修改从法律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6、【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加重处罚】修正案草案将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阮齐林说,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国屡禁不止,主要是有收买市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此次对除罪条款的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7、【代考属犯罪行为】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把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作用,增加这样的规定。
8、【使用假身份证属犯罪】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刑法中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阮齐林指出,以前身份证件的伪造主要是指商业性伪造,这种行为当然要打击。但真正起破坏作用的是使用行为。我们目前的很多诈骗是欺骗得逞,因此这样的修改非常重要、必要。
9、【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等在网上传播入刑】修正案草案规定,变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处以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认为,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上,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制造网络谣言行为,有必要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有利于对构成犯罪的网络谣言严格、依法、准确地予以惩治。
10、【公路客运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专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依法打击酒后驾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次刑法修改对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超载、超速等行为作出规范,将有效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反间谍法草案明确界定间谍行为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 黄小希)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间谍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以便对法律准确理解和执行。
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在明确间谍行为定义的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实了规范权力行使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例如,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草案二次审议稿也进行了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民告官”范围拟进一步扩大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 陈菲 罗沙)政府甲和百姓乙签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百姓乙觉得政府甲没按约定履行。根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民告官”范围拟进一步扩大,这样的行政合同纠纷今后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自修改以来就备受社会关注,尤其关于“民告官”受案范围的讨论一直不断。
专家指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领域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20多年的实践,现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
例如,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政府向公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如社会保险、教育、医疗、住房、救助等,涉及公民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新型权利。
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建议将这些权利纳入受案范围,防止因诉讼渠道不畅,有些争议没地方告都涌向信访。
还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行政合同是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具有公权力性质,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建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等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
此外,还有意见说,行业协会、村委会、居委会、高校等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所实施的公共管理行为实质上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在实践中由此引发的争议,民事诉讼不受理,大量争议无法纳入诉讼渠道,有必要对这类行为进行规范。
根据各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同时,增加了相应的判决形式,规定法院可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草案在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主体范围基础上,也作了适当扩大,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纳入行政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