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市纪委负责人就《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1.问:请谈谈制定《规定》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答:党的十八大强调,“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从严管理干部,特别是把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将推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制度列入了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决策部署,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重要举措,也是“问题倒逼改革”,遏制当前一把手腐败案件易发多发问题的现实需要。我们坚持开门立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先后收到意见建议196条,《规定》数易其稿,历时8个月,于10月17日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2.问:《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何积极意义?
答:《规定》实施的积极意义可以从“三个有利于”来认识。一是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建立科学的人财物等工作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二是有利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管全局、谋大事、抓落实;三是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
3.问:请谈谈起草《规定》的基本思路。
答: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们切实抓住提高党内法规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按照求真务实、循序渐进的原则,遵循“先从提出工作要求入手,探索实践、不断总结,成熟后再上升为制度”的要求,在时机成熟时适时起草了这项制度。《规定》着眼于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通过科学分解权力,降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廉政风险,达到有效预防腐败、保护领导干部的目的,内容力争做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
4.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14条,1100余字,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分工职责、配套制度、保障机制、责任追究、施行日期等内容,重点结合实际进行了以下细化和创新。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条将《规定》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是明确了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第四条列举了不直接分管的五项工作,其中,前三项属于普遍具有的工作事项,第四项“行政审批工作”是调研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比较集中、需要纳入的工作事项,最后一项兜底条款是其他不宜直接分管的工作,比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三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工作,这里主要是针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结合我市公共资源管理工作实践,紧密衔接了《萧山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9号)等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了领导班子的分工和职责。第五条关于分工的规定,既坚持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有关工作,又考虑了领导班子职数较少、班子成员未配齐等特殊情况,针对这些情况设置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要求,从而避免《规定》执行的随意性。第六条规定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总揽全局和对班子成员监督管理的职责,班子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分工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并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四是明确了责任追究方式和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两种责任追究方式,细化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的主要情形,确保《规定》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5.问:《规定》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规定》的实施,打破了原有的权力构架和运行机制,是一种全新的权力运行、监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澄清模糊认识,严格落实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统揽全局和监督管理责任,切实执行好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一把手末位表态、依法公开等配套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执行《规定》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谋划好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制定与之配套、操作性强、有效管用的人财物等工作管理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抓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6.问:《规定》施行时间为何定在2015年1月1日?
答:鉴于《规定》适用对象涵盖面广,且涉及责任追究,在全市施行需要有一个调整期,在文件印发后用两个月左右时间作缓冲较为适宜,因此,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同时要引起注意的是,这个时间节点也将是今后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