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创业就业,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近日,市政府发布《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限额标准通知》,明确了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录用了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同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招用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对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该税收优惠限额标准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