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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印发《开州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知》

2021-02-04 13:13:19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我区印发《开州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知》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新规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 余清英)近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价〔2018〕117号)(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0〕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开州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我区印发此《通知》有何重要意义?实施范围有哪些?新规将如何帮助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持续利用?近日,记者采访了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邓红心。

引导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

邓红心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的瓶颈制约日益凸显,水安全在国家总体安全中的位置更加重要,我区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粗放、浪费用水问题仍然存在。

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其目的是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提高节水意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

“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不断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数据采集、定额核定等智能化管理,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落地提供有利条件。”邓红心表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宣传,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水自觉性,推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取得实效。

用水超过部分最高按加价1倍执行

邓红心表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开州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供水企业未直接抄表到户、国家或重庆市及我区未公布行业用水定额的用水户,以及城镇自备水源用户不纳入实施范围。城镇自备水源用户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改税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开州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扣减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0.5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倍执行。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整改期内的落后产能企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5倍执行。整改期内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由区经济信息委员会提供。

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邓红心介绍,《通知》实施后,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国家和重庆市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或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适时细化和补充制定,按程序审核发布实施。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由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

“考虑到非居民用户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超定额累进加价以一个年度作为核定和计量周期。”邓红心说,实行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他们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邓红心表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该《通知》已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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