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 (记者 罗沙 邹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4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最高法同时发布了5个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我国家庭暴力案件近年来呈多发态势,许多触目惊心的案例曾引起全社会的震惊与愤怒。作为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这份意见有何看点?
看点1
明确对家暴加强司法干预
这份意见指出,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意见同时提出“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其他的主管机关。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杨万明说,公检法司四机关在家暴案件中的各自职责,案件到了各个机关分别该怎么处理,被害人利益如何保护等,这份意见都进行了明确。“司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干预家庭暴力,对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看点2
虐待、遗弃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意见明确提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家庭暴力中的遗弃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这么一个例子:邓某未婚先孕后在网吧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她将一团纸巾塞入女婴口中,将女婴弃于垃圾桶内,而后将垃圾桶移至难以被人发现的卫生间窗外的窗台上,致该女婴因机械性窒息死亡。邓某最终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看点3
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意见提出,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意见,认定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足以制止家暴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家暴严重程度、手段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环境、面临危险、采取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暴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常磊在其父常新春殴打母亲和自己时夺下父亲手中的菜刀,后在父亲继续殴打母亲时砍伤父亲致其死亡。法院认为常磊行为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看点4
杀害长期施暴人可酌情从宽处理
意见提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杨万明说:“许多妇女遭受家暴不堪忍受又正面反抗不过,趁施暴人累了或睡了以后突然打击并杀害施暴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充分考虑被杀的人在案件起因上的过错,这也是对家暴受害人杀害施暴人从宽考虑的重要因素。”
“但我们绝不是鼓励妇女奋起反抗,以暴治暴来摆脱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说。
看点5
尊重家暴被害人意愿应以法律为底线
这份意见提出,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
杨万明表示,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各种顾虑或者意愿,司法机关在充分尊重的同时,也必须尽到积极干预的责任。
“有些人是希望维持家庭完整或保护个人隐私,所以不愿意报案等,如果这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充分尊重。”他说,“还有一些被害人是小孩子、老人等没有报案能力,或者受到施暴人的威胁恐吓而不敢报案,那么从保护被害人权益出发,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