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7日上午,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召开的月度新闻发布例会上介绍,随着民间借贷近年来飞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出现了融资借贷、非民间借贷关系常套用“借条”结算等四大新变化,市民在参与民间借贷时需要引起注意。
新变化一
消费型悄然转向融资型
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在融资领域特别是服务小微企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民间借贷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解决民营经济的融资难问题。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在高额回报的背后,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市五中院民二庭庭长石磊说。
据了解,市五中院2014年上半年民间借贷起诉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有25件,占民间借贷一审案件的37.31%,借贷金额几十上百万的纠纷更是屡见不鲜,并且90%以上的借贷资金用于企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民间借贷已经渐渐偏离了民间自助的“消费型”借贷的本意,而悄然转变成民间资本融资的重要渠道。
新变化二
非民间借贷关系
常套用“借条”结算
据市五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借条因其内容直观明了,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应用之外,还常常用作其他法律关系结算的证据。
除合伙分红的结算外,“借条”这一形式也被用作某些特定的违反社会善良风俗行为,如“分手费”、“赌债”等。
石磊告诉记者,法院在处理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借款人对借据有异议并证明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法院将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非简单以民间借贷认定。
新变化三
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案件增多
据介绍,“借条”作为民间借贷纠纷中最直接、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同时,又是极易于伪造、变造的一种形式,并且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活动本身的随意性、多发性、非规范性又给虚假诉讼增多提供了可能。
石磊介绍,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查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但这并不表明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就会依照借款人的主张作出裁判。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律要件的构成、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判断。故意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被处以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新变化四
部分案件民刑交叉、界限模糊
据石磊介绍,一些案件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在非金融机构主体、从事融通资金、给予利益回报等方面都存在极大的相似性,很难清晰判断其是否超过了合法的民间借贷范畴。
石磊表示,现阶段从法院的角度来讲,既要认识到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又要对其自身存在的自发性、不规范性、不易监控等特点加以监管抑制。因此,市民在参与民间借贷时一定要谨慎。
萧山法制报 萧山长安网 记者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