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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市民借钱需谨慎民间借贷纠纷出现四种新变化

2015-04-14 15:08:56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1月7日上午,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召开的月度新闻发布例会上介绍,随着民间借贷近年来飞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出现了融资借贷、非民间借贷关系常套用“借条”结算等四大新变化,市民在参与民间借贷时需要引起注意。

  新变化一

  消费型悄然转向融资型

  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在融资领域特别是服务小微企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民间借贷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解决民营经济的融资难问题。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在高额回报的背后,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市五中院民二庭庭长石磊说。

  据了解,市五中院2014年上半年民间借贷起诉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有25件,占民间借贷一审案件的37.31%,借贷金额几十上百万的纠纷更是屡见不鲜,并且90%以上的借贷资金用于企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民间借贷已经渐渐偏离了民间自助的“消费型”借贷的本意,而悄然转变成民间资本融资的重要渠道。

  新变化二

  非民间借贷关系

  常套用“借条”结算

  据市五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借条因其内容直观明了,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应用之外,还常常用作其他法律关系结算的证据。

  除合伙分红的结算外,“借条”这一形式也被用作某些特定的违反社会善良风俗行为,如“分手费”、“赌债”等。

  石磊告诉记者,法院在处理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借款人对借据有异议并证明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法院将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非简单以民间借贷认定。

  新变化三

  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案件增多

  据介绍,“借条”作为民间借贷纠纷中最直接、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同时,又是极易于伪造、变造的一种形式,并且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活动本身的随意性、多发性、非规范性又给虚假诉讼增多提供了可能。

  石磊介绍,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查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但这并不表明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就会依照借款人的主张作出裁判。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律要件的构成、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判断。故意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被处以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新变化四

  部分案件民刑交叉、界限模糊

  据石磊介绍,一些案件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在非金融机构主体、从事融通资金、给予利益回报等方面都存在极大的相似性,很难清晰判断其是否超过了合法的民间借贷范畴。

  石磊表示,现阶段从法院的角度来讲,既要认识到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又要对其自身存在的自发性、不规范性、不易监控等特点加以监管抑制。因此,市民在参与民间借贷时一定要谨慎。

  萧山法制报 萧山长安网 记者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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