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水资源浪费等问题,从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和考核制度上,昨日一审的《萧山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设置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市、区县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内用水实施总量控制,全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国家给本市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区县用水总量也不得超过市政府给各区县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修订草案规定,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并报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审核同意,并可根据实际评估修订用水定额。
对于取水单位和个人,修订草案要求,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年度取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向其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为了保证区域间用水平衡,修订草案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市政府可调剂区县之间用水总量,区县之间也可通过协商并报市政府批准,相互转让用水量。
为防止水资源浪费,修订草案提出,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都应符合节约用水要求。严格控制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的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目前,我市尚未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制度和编制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报本级政府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法划定保护范围。
由于我市农村存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点,为防止水源点被污染,修订草案规定,在水源点周围50米区域内,不得修建厕所、垃圾收运站、养殖畜禽、排放污水等。
为了减少和限制污染,修订草案提出,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要参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流域机构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萧山法制报 萧山长安网记者 唐孝忠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