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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自建四层以上住宅须设计

2015-04-14 21:56:48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农村居民自建低层住宅的违法行为难以被及时查处,而区县(自治县)政府“管得到”的主管部门往往“看不到”这些违法行为,村委会、镇(乡)政府能“看得到”,却“管不到”。怎么办?刚刚一审的《萧山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 拟解决上述涉及村镇规划建设的相关问题。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将村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实行了分类管理,设置了限额管理制度,将村镇建设项目按其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等划分为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将农村大量存在的农村居民自建住宅纳入限额以下工程管理,意味着修订草案填补了原条例中农村居民自建住宅管理的空白。

  考虑到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修订草案调整了农村居民自建住宅建设管理标准,原条例规定,三层(含三层)以上的住宅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必须要设计。修订草案将其调整为“四层(含四层)、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含五百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

萧山法制报 萧山长安网记者 唐孝忠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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