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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贪官等6类减刑假释案一律调查核实

2015-04-15 15:28:2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昨日指出,检察机关将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等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

  张本才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近日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予以明确和规范,同时针对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新变化,对检察监督工作相应作出调整和明确。

  张本才介绍,《规定》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审查范围包括减刑、假释案件法律文书和有关案件材料。

  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方式主要有: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

  三是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四是强调检察机关发现不当减刑、假释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发现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发现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五是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检察机关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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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案件

  1.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2.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3.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4.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5.收到控告、举报的;

  6.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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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张本才昨日介绍,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张本才指出,6月,高检院制定下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要求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分级备案审查。
    各地检察机关对“三类罪犯”逐一建档,调取历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卷进行审查;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逐人逐案进行认真审查;对发现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本才表示,在全国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专项检察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摸清了“三类罪犯”的底数。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人数进行了摸底,做到了心中有数。
    收监了一批罪犯。各地检察机关坚持边查边纠,在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重新体检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以及条件消失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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