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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 晋信息公示取代年检是监管创新

2015-04-15 15:44:23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闻见二版)
    今年早些时候,企业年检制度被喊停,一时之间,社会对后年检时代的企业监管模式改革充满了猜测和期待,现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出台,向公众揭晓了企业监管改革的答案,也标志着我国的企业监管正式从企业年检模式进入到了企业信息公示模式。
    原来的企业年检,尽管也是一种监督管理手段,不是旨在确认企业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但实际上,企业年检依然发挥了一定的“二次许可”作用,让众多企业疲于应付,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年检需要缴费,个别部门、人员还有可能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甚或权力寻租。
    改成企业信息公示后,企业只需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介上主动报告、公示有关信息(分为年度报告和即时公示),不必再到工商等部门申报,工商等部门也不再对企业的报告和公示信息进行全面审核、把关、确认,而是由企业对自己报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这样,企业就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就能够便捷高效地完成报告和公示,就少了很多门槛、束缚和负担,就能使经营行为更自然地延续。
    而让企业自主报告和公示信息,并不意味着监督部门放弃监管,工商部门可以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如果企业未依法报告、公示有关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工商部门可把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从业任职资格进行限制,如果企业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还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时,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也会把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当然,企业也可通过信用恢复和权利救济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动态监管、信用监管,更加科学合理,也更能顺应企业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能够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激发企业活力。
    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政府减少对企业的干预,不再大包大揽,事必躬亲,而是把相应的责任还给企业,强化社会监督,政府只管住自己该管的,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显然,简政放权,取消年检之后,政府并非管不好了,通过信息公示这样的监管创新,政府完全可以比以前管得更有智慧,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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