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成本核算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近日,市政府发布《萧山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作出这样的规定。为博采民智,市政府在制定该规章中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应依法核算成本,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准确记录、分别核算,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作出上述处罚。
同时,意见稿指出,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以下资料: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办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相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尚未正式营业的,经营者应当提交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如果违反该规定,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交成本资料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将经营者的上述违法行为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张羽,电子邮件:fsc60390728@126.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