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局长陈元春介绍,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以及原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合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职能范围需要调整,监察对象需要扩大。而现有监察程序还不够全面、具体,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监察程序。
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此次,对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草案》原则上不再重复,着重在监察范围、管辖、监察程序、监察措施、工资支付、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诉讼对接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由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程序性规定少,且较为原则,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时,常常缺乏相应依据。为了规范执法行为,《草案》对不予受理、调查中止、撤销案件、告知与送达、结案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切实解决欠薪问题,《草案》作出了特别规定,以保证劳动者能拿到工资。
《草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明确对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返还财务等涉及劳动者财产性权益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协议,劳动者可以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