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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定期检验及收费拟取消

2015-04-15 19:10:52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检验机构不应行使行政管理权。”昨日下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的《萧山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取消了产品定期检验。质监、工商部门实施监督抽检时花费的检验费,或将由财政承担,企业有权拒绝需要付费的监督抽查。
    今年5月,一审该法规案时,对定期检验及被检查企业承担检验费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质疑。市人大法制委研究后,也认为,产品质量法并未设置定期检验,企业承担定期检验费,不仅合法性不足,也不符合中央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因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多数意见,基于以上理由,二审稿删除了定期监督检验及其收费的规定,并增加新规定,“被检查人有权拒绝要求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监督抽查”。

设置两个抽查原则

    在第一次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加强和细化社会监督。市人大法制委决定,在二审稿中建立有效的政府行政监督对社会监督的回应机制。于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确定的抽查原则,二审稿设置了启动监督抽查的两种渠道:
    第一种,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政府部门采取主动监督抽查。
    第二种,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采取被动监督抽查。据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炳国介绍,建立依据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启动监督抽查程序的制度,既是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回应,也是对上位法的落实和细化。

规范检验行为

    为规范检验行为,二审稿规定,对同一企业启动两次以上的监督抽查,不得连续委托同一检验机构进行。
    邓炳国认为,这是因为,经过政府部门委托检验合格的产品,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在实践中,能够成为对抗消费者的较有力证明。如果同一检验机构,甚至同一抽样人员与同一企业形成长期的检验与被检验关系,有可能会影响检验行为的公正性,从而不利于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把关。
    同时,二审稿规定,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承担责任。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如同一批次产品被检验机构判定合格,却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检验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上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据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规范检验行为的要求,二次审议稿作了上述修改,目的在于规范检验行为两端,即委托和检验结果。同时,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市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意见,采纳了企业提出的一些建议,着力细化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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