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市社会办医有望不再受到区域卫生规划的限制。昨日,市四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第四次审议了《萧山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三审稿相比,此次审议的四审稿加大了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在规划、准入等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也有较大突破,并强化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四审稿修订改动的内容涉及社会办医、审批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针对社会办医,四审稿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序放宽社会资本准入,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重点专科建设、技术准入等方面,政府应平等对待所有医疗机构。
同时,四审稿规定,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还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只要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主管部门都应按规定审批。该规定意味着,原有的医疗机构在某个区域的设置规划,将不再限制社会办医,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将有望获批准。
对社会办医审批部门,四审稿新设置了公示义务,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批准书。若有异议的,应在核实后批准或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此外,四审稿还优化了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压缩了审批时限。
在监督管理方面,四审稿规定,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
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作为医疗机构的校验依据。对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或一年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15分等的,主管部门应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法规案中,达到四次审议的并不多见,说明了市人大常委会对立法的审慎。在第三次审议中,许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三审稿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还不够,无具体的制度设计;审批时限过长,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趋势。市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该意见,并赴外地考察、座谈、听取行业部门汇报等,对条例草案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四审稿。
本周五,该条例草案将在此次会议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