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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发布我国134个环保法庭专审环境案件

2015-04-15 19:11:11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最高法《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发布我国134个环保法庭专审环境案件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记者3日获悉,最高法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3日发布,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在原告胜诉时,原先诉讼支出的合理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

审判制度
134个环保法庭专审环境案件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据初步统计,自2007年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以来,迄今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主要职责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等。

公益诉讼
赔偿金原告不直接领取

    意见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
    意见强调,依照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终极目的是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由于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不同于直接受损害者所遭受的私益上的损害,此类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故公益诉讼赔偿金不能由原告直接领取。”孙军工说。

焦点
胜诉后律师费、取证费、鉴定费被告付

    意见规定,探索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及其与私益诉讼赔偿范围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预防损害发生或恢复环境费用、破坏自然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支持。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高昂,已经成为制约环保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障碍,解决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孙军工说。
    为此,意见规定,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管辖模式
行政区域分割将变流域管辖

    孙军工说,由于生态系统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水、空气等环境因素具有流动性,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往往就是跨行政区划污染,而目前环境监管、资源利用是以行政区划为界限,行政权力配置与生态系统相割裂的冲突,导致跨行政区划污染不易得到有效的解决。
    为此,意见指出,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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