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萧山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萧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萧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和铜梁区人民代表大会。
二、璧山区、铜梁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分别按原璧山县、铜梁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连续计算,璧山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璧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铜梁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铜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届满。
三、璧山区、铜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维持原璧山县、铜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变。璧山区、铜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按照2011年10月27日萧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执行。
四、璧山县铜梁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及职权依法履行到新机构成立为止。
特此公告。
萧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