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提出了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说,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有些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做好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需要军队和地方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有关问题。
修正案草案规定,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