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瘦肉精、苏丹红到“毒生姜”,“舌尖上的安全”成为中国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总体思路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张勇在作报告时表示,草案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草案还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等。
对于消费者知情权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并明确: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