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单位或有关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发布的《萧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公众意见。此举意味着,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该条例立法计划正在进行中。
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要有以下6种行为之一,人力社保部门可处以2000至20000元罚款: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行调查、检查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询问的;不按要求提供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未经批准,擅自处理被封存的资料或物品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举报人、投诉人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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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规定,人力社保部门不仅应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指导、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为此,意见稿设置了具体的14项劳动保障监察项目:
用人单位制定并直接涉及劳动者劳动保障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社会保障卡等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的情况;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的情况;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支付明细表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执行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以及遵守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