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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出台《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明确公检法司职责避免推诿扯皮

2015-04-15 19:14:5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陈洁)昨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由市司法局联合市高法院、市检院、市公安局制定的《萧山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1月2日正式出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重点从“四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细化,操作流程更加明晰,标准要求更加统一。  
    《细则》规范了政法各部门的职责,突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主体的地位,并对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市、区县、司法所三级进行了详细表述。明确了公安机关强制手段的运用,突出了收监、押送和羁押等措施的运用;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决、人员和文书送达的基本要求;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的重点;明确了监狱、看守所交付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对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居住地核实、奖惩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既体现了牵头单位的作用,也注重发挥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有效杜绝和避免了推诿、扯皮的发生。  
    在交付接收上,《细则》增加了法院的告知义务,对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要求出具告知书,社区矫正人员凭告知书报到;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要提前3日告知接收机关。其中,对已经在监狱、看守所外医治的暂予监外罪犯,还可以在治疗医院办理交接手续,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将“到庭交接”修改为分情况交付:先行羁押的由负责羁押的看守所押送,没有羁押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到庭交接。  
    日常监督管理中,《细则》立足市情,立足创新,立足实效,将社区矫正人员按标准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类别,对严管人员实行重点管控。增加了“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不准出境”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时,需持有司法所根据各级审批意见出具的《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同时,对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外出的范围作了拓宽,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累计请假超过60天的处理程序,将审批权限收交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来行使。
    《细则》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悔改表现进行了量化打分,考核结果与行政表扬、行政警告、分类管理等挂钩。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考核,体现了即时性。在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情形中,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完善:对违反禁止令规定情节严重的进行了阐述;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警告的“仍不改正”予以了阐述;增加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在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中,明确了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可以减刑的条件,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可以假释的条件。而在考核奖惩的处理过程中,对各政法部门的办理时间都作出了严格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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