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柳妞)昨日,市工商局发布消息称,《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称《规则》)已进行修订完善。《规则》共27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等,并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以及其标准。
变化一:重新定义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过去一般认为,如果法规规定了两种以上处罚罚种,并规定可以并处时,选择较轻的罚种予以单处就属于从轻,选择两种以上的罚种并处则属于从重。市工商局法规处处长江传华说,“这种重罚则并处、轻罚则单处的简单对应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有可能导致裁量过程出现‘从简从快’的不良倾向,产生一些‘似重实轻’的处罚结果。”
江传华介绍,因此,新《规则》不以“单处”“并处”论“轻”“重”,对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进行了重新定义。
据了解,在新《规则》中,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时,选择适用较轻的罚种,以及单处或并处罚款时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较低数额的罚款;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时,选择适用较重的罚种,以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时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较高数额的罚款。
变化二:根据处罚对象、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处罚
江传华表示,萧山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突出,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性大,相同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着显著差别,相同的处罚结果对不同处罚对象的惩罚和矫正作用也不相同:几百、几千元的罚款,对游摊小贩、下岗再就业人员、孤老病残等弱势群体而言已属较大数额,对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而言属“九牛一毛”完全起不了惩戒作用。
为此,新《规则》强调以违法事实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相关因素,比如“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违法行为的规模或设计的区域范围的大小”、“违法行为手段是否恶劣”等,并增加了新条款“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为考虑因素。
变化三: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规将从重处罚
对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何进行处罚?江传华介绍,比如对销售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但对此种行为如何处罚,是依据不同法规实施多次处罚还是任选一部法规实施一次处罚,国家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江传华说,在新《规则》中,明确了“从一从重”的原则,对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规定的,应当择其重的规定予以处罚。该规定有利于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实现处罚的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