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29日召开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说,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多来源于残缺家庭或者留守、流动、闲散、流浪儿童群体。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史卫忠表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与成年人犯罪原因有明显不同。从办案情况来看,有几方面原因:
一是未成年人自身原因。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心理有两个特性:首先是易感性。未成年人尚在人生起步阶段,他们十分敏感而又非常脆弱,对环境充满好奇与渴望,但没有足够的理智去甄别,是非标准模糊,容易受到家庭、社会等客观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其次是易变性。未成年人处于逐步社会化的过程中,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可塑性强,容易发生变化,即使在违法犯罪后,也易于接受教育感化,重归正途。
二是家庭原因。家庭环境和教育状况对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如果家庭出现问题,对孩子影响将是致命的。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多来源于残缺家庭或者留守、流动、闲散、流浪儿童群体,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三是社会原因。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上看,往往是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制度缺陷、恶劣环境等交互作用的结果,他们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如网络、影视作品传播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也会对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鲁迅先生曾说过:“孩子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长大以后,也就成不了人”。
检查机关呼吁父母和社会给予更多的爱,更宽松的环境,尽最大的可能让自己的孩子在爱和规矩中成长,因为这样孩子才能学会谦卑和自信,才能真正预防和减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