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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李怀亮获国家赔偿98万

2015-04-16 10:30:35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新华社平顶山12月17日电  记者17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被羁押12年后无罪释放的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已有结果: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共获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合计98万余元。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被驳回。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连续两天对李怀亮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
    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房屋修理费、异地生活安置费、家人12年的奔波费等14项赔偿、补偿请求。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取了李怀亮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对李怀亮提出的其他请求,因不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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