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昨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该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从11月1日起,调整我市尘肺病工伤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实行定额结算管理。
调整结算方式后,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纳入定额结算范围,医疗机构不得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另行收取费用。
对于肺灌洗或抢救等情况特殊的,由医疗机构向与之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批同意后,相关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医疗机构不得以结算标准限制工伤尘肺病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住院时间以实现结算利益最大化,禁止降低医疗质量,禁止推诿、拒收重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