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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拟引入“按日计罚”

2015-04-16 13:04:29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据新华社消息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此,环保法修订案草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审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受到较多关注。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较窄,建议扩大诉讼主体范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新制度,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也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
    据此,三审的修订案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要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增加对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身处罚。
三审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草案明确,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我国现行环保法于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的这部法律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国家的要求。多年来,修订环保法的呼吁一直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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