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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送达不规范,政协委员提意见,大足法院积极整改规范司法行为 回应民生关切

2015-04-17 13:49:49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杨灿)裁判文书送达不规范,政协委员有意见!前不久,大足区政协常委会在听取该区法院半年工作情况报告后提出意见:“刑事裁判文书送达操作不规范,送达对象、范围没有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执行,可能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也不利于社会管理。”大足法院高度重视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院主要领导当即召集分管领导和业务庭负责人研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立即进行整改。近日,该院细化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关于依法送达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规定》,以回应民生关切。
    该《规定》从送达对象、范围、时限和方式等方面对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确定送达对象。包括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告人或其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扩大送达范围。除了按照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还增加规定:生效裁判文书送达侦查机关的侦查、法制部门,被告人是党员干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送达其所属纪委、组织人事及监察部门。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需社区矫正的,裁判文书还送达社区矫正执行机关。
    明确送达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仅明确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立即送达,对于判决生效后送达被告人单位或者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等没有具体规定。为此,该院增加规定,裁判文书在生效后10日内送达侦查机关的侦查、法制部门、或者被告人所属纪委、组织人事及监察部门、社区矫正执行机关。
    细化送达方式。该规定明确,刑事裁判文书原则上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送达裁判文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填制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一人一证,规范填写。
    最后,规定还明确了接受委托的二审刑事案件裁判文书送达比照一审的送达对象、范围、期限、方式进行。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从转变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每一个环节中的小事做起。”该院院长王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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