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唐孝忠)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获悉:《萧山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7月5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市民关心的高温天气定义、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室内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3℃的,也可以领高温津贴。
根据“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气温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该“办法”明确了露天和室内工作不同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露天作业,一般高温天气作业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以发放饮料、防暑药品等方式代替高温补贴的情况,“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