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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检法两院制定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办法强化法律监督 充分保障人权

2015-04-17 16:57:08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通讯员 杜云发 记者 蒲倩)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为了规范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程序,昨日,綦江区法院联合检察院出台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强化法律监督,充分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须向检院送达“两书”

    对如何启动简易程序,《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若犯罪嫌疑人无异议,提起公诉时向法院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时,再次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确认被告人没有异议后,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检察院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和《出庭通知书》。

三类情况可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办法》还对法庭讯问环节作了必要简化。规定法庭调查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的,公诉人可不进行法庭讯问。若对指控的主要事实提出异议但仍表示认罪的,公诉人可向法庭申请对被告人进行简单讯问。若明确表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提出异议的,或者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应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针对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况,《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情节,且起诉书已认定的,公诉人举证时采取概括式举证,并简要说明。影响量刑的情节经查证后不能成立的,公诉人在举证时可予以说明,并简要宣读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意见有关的证据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有影响量刑的情节时,公诉人应建议法庭继续审理,在休庭后核实。休庭后,公诉人应及时与侦查机关联系,要求在案件审限届满前完成查证工作,并及时提交法庭;若不能完成的,公诉人应及时建议法庭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办法》还规范了辩论程序。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应表明法律监督职责,针对罪名和量刑简单发表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适用罪名或者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如审判员(长)要求,公诉人应简要答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的,如审判员(长)未决定变更程序并要求公诉人答辩的,公诉人应讯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并告知法律规定。如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的,公诉人应建议法庭继续审理;如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认罪的,公诉人可建议法庭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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