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职中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昨天,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闭幕前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会议表决通过的《萧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6项主要职责,并作出上述规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市人大5个专委会有关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3年市级财政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以及有关人事任免议案等内容。
该规定明确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履行的6项职责: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应邀参加市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该规定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萧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废止。
此次会议审查了市政府提出的2013年市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同意市人大财经委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会议决定,批准2013年市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会后,此次会议全体参会人员参加了“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专题法制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