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杨灿 记者 舒楚寒)行政诉讼难见“官”影!这样的局面在大足区将改变。昨日,该区区政府制定出台《萧山市大足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制度形式对该区行政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条件、范围等进行明确,并规定对未出庭应诉的,将进行追责。
行政首长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办法》规定,必须应诉的情况具体分为8种:本年度本单位发生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在本单位或本地区社会影响重大或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对本单位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或区政府法制办通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除8类必须应诉的案件外,行政机关可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他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行政机关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诉讼。
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由该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同意并经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后,可由本单位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办法》规定,以大足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单位和区政府法制办共同承担应诉工作。承办具体行政行为部门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办法》还对出庭应诉的具体数量作出硬性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一年行政案件在5件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少于2件,10件以上的不少于3件。
《办法》还明确规定,该区政府法制部门将定期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未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行政首长责任。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重的机关,应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