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如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尸体,可能导致疫情传播,应惩罚该行为……”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第二次审议的《萧山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采纳了该意见,规定病死动物尸体不作无害化处理,最高可以罚款3000元,且各区应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隔离场所。
动物收购贩卖者
可不备案
二审稿增加了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兽医机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定期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并提供强制免疫服务。
同时,删除了“从事动物收购、贩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内容。
病死动物尸体
按规定处理
市人大农委的审议意见认为,应在“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部分增加无害化处理场所,要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处理情况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的相关规定。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同时,有意见认为,对不按照规定处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移植过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而输入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检疫或者隔离观察的,由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饲养家畜家禽
需要强制免疫
为了保证端上餐桌的家禽、家畜肉安全,就要保证饲养的家禽、家畜都有免疫标识。为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市、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兽医机构应当定期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供强制免疫服务。凡不按规定进行动物强制免疫的,可处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二审稿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至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