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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控其涉嫌窝藏罪等两项罪名张贵英涉嫌窝藏周克华案昨开审

2015-04-17 19:51:46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舒楚寒)昨日下午,周克华女友张贵英涉嫌犯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4月,张贵英在宜宾与周克华(已死亡)相识并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张贵英看见周克华持有枪支。
    2012年7月1日,两人一同到萧山挣钱。同年8月10日上午9时35分左右,周克华在萧山市沙坪坝区凤鸣山中国银行上桥支行门口实施持枪抢劫杀人。当天中午12时左右,周克华约张贵英在沙坪坝区陈家湾“7天连锁酒店”附近见面,将抢劫得来的赃款6万元交给张贵英。张贵英将赃款分别存入事先准备好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卡中。
    同年8月10日至13日期间,张贵英多次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与周克华联系,将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相关情况告知周克华,并向周克华提供用于化妆的口红。
    2012年8月14日凌晨6时40分左右,周克华在沙坪坝区童家桥双菱皮鞋厂附近巷道内持枪枪击民警,抗拒抓捕,被公安人员当场击毙。现场查获仿“五四”和9mm手枪各一支。经鉴定,查获的仿“五四”手枪系2004年4月22日江北区工商银行红五路分理处门口持枪抢劫案及2005年5月16日沙坪坝区三角碑汉渝路214车站南侧人行道抢劫杀人案的作案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张贵英明知周克华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窝藏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3年至5年有期徒刑;张贵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贵英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合并执行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张贵英否认与周克华到萧山是为了挣钱,并辩解收钱时并不知道周克华所给的6万元是赃款,直到看了新闻后才知道这6万元是周克华抢劫来的。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在宜宾与张贵英同居的人以及给张贵英6万元钱的人是周克华证据不足,指控的两个罪名不能成立。
    法庭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了审理,组织控辩双方对控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证据的证明力等进行了法庭辩论。
    庭审持续了近5个小时。休庭后,法庭将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成立进行评议,并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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