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告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主城各区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确认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以及周边安全距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告规定,督促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张贴禁放警示标志;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守护。
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13年2月7至24日。通告规定,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此外,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花等A级、B级烟花产品等。
最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轻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通告划定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
①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②车站、码头、机场、轻轨车辆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
③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④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⑤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
⑥教育、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
⑦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