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我市农村公路已超10万公里,但养护薄弱损毁严重……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区县政府承担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并不得低于市级补助资金。到2015年,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覆盖面达到100%,管理养护能力大幅提升。
市级补助继续执行
《意见》规定,市级补助继续执行,按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同时,在燃油税增量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应急抢险等给予支持。各区县(自治县)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不得低于市级补助资金总额。并要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要利用“一事一议”、社会捐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保障能力。
养护不力将取消次年项目
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意见》划定了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区县政府、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乡镇政府各自的责任。其中,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管理和使用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督促检查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落实情况。乡镇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乡道、村道委托给其他机构或部门进行管理养护。
《意见》要求,每年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检查一次各区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各区县至少每半年要检查一次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各乡镇也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与年度公路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挂钩。《意见》规定,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健全、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养护质量良好、路产路权维护有力的区县,在公路建设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养护资金未足额到位、养护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路产路权维护不力的,削减下一年度公路建设项目;对养护资金未到位、公路失养情况特别严重的,不安排下一年度公路建设项目,并予以通报批评。
严格监管专款专用
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和监管等机制。《意见》指出,区县、乡镇应设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做到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或挪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动态监管,定期检查、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推进日常化管护
《意见》设置了4种农村公路养护模式:专业养护单位承担县道、乡道和旅游农村公路以及桥梁和隧道的维护;就近组建养护班组或确定管理养护人员养护村道;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义务养护主要为其服务的农村公路;鼓励群众以投工投劳、捐赠材料、轮流养护等方式组织村道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