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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非遗”传承人带徒弟可获补贴

2015-04-17 20:48:32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萧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即日起开始施行。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传承,该条例设置了相应的十项制度。
    该条例确立的十项制度是: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制度,提供相应的人、财、物等保障;市、区县两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分级保护制度;专家评审制度;项目规划保护制度;文化空间作出标志制度;整体性保护制度;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权责制度;公共文化机构的展示展演制度;生产性保护制度,防止过度商业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参与制度,让全社会都参与到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
    在政府责任中,该《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些经费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抢救、传承、传播等保护、保存工作,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学习、传承优异者补助费等。
    据介绍,为了鼓励非遗传承人带徒弟,目前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每年将获得1万元的国家补贴、市级财政配套2000元,而市级非遗传承人将获得每年5000元的财政补贴。
    作为地方法规,非遗条例还首次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的指导意见》纳入条文当中,指导萧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此外,非遗条例也是继《萧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之后,萧山市在文化领域的第二部重要地方法规。
    据市文广局副局长温俊华介绍,巴渝儿女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我市有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39项,如川剧、蜀绣、川江号子、铜梁龙舞、秀山花灯、萧山漆器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2人;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78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441人;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714项,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1276人;已命名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1个,市级生产性保护基地20个,市级教育传承基地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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