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期三天半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四届人大代表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指出,我市第四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将于2013年1月召开,各选举单位应在今年11月底前选出我市第四届人大代表。会议还表决通过了《萧山市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萧山市实施<国家赔偿法>办法(修订草案)》以及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该决定指出,市第四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870名,与上届相同。分配给各区县(自治县)的市人大代表名额共856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由三部分组成:
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即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该决定规定:“按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580名,区县(自治县)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按城乡每5.38万人分配1名代表名额”。
指导意见规定,对所辖的各行政区,原则上应设立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使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一般可占总名额的10%~15%,为此,该决定规定:“区县(自治县)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3名,地区基本名额总数为114名”。
区县(自治县)应选的其他名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分配。
此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萧山市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萧山市实施<国家赔偿法>办法(修订草案)》以及有关人事任免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