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各区县(自治县)人口数低于1000人的,基本药物补助金额不低于8000元/年。近日,市政府发布《萧山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对村卫生室(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给予补助。
基本药物补助确定四级标准
该试行办法规定,基本药物补助标准的确定,原则上按村卫生室(所)所在村的户籍人口数给予补助,人口数低于1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8000元/年;人口数1000~2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万元/年;人口数2000~3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2万元/年;人口数在3000人以上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5万元/年。其中,市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5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同时,市、区县两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村卫生室(所)设备配置及更新、维护卫生和医保信息化网络的正常运行。市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不低于1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试行办法规定,还应建立村卫生室(所)补助预付机制。对村卫生室(所)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按规定实行按月结算。其他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到位资金预拨给村卫生室(所),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据实结算。
试行办法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所)补偿经费(包括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所)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乡村医生应有执业资格
村卫生室(所)乡村医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准入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新进入村卫生室(所)工作的乡村医生的主要来源,是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全科医师资格的人员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且乡村医生只能在所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许可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原则上,按照每千农村户籍人口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有妇幼工作需要的,应当配备女性乡村医生。
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注册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试行办法要求对乡村医生实施免费短期在岗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应鼓励和引导在村卫生室(所)执业的乡村医生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对乡村医生的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