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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违规增降存贷款利率可处20万元罚款

2015-04-20 11:05:06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小额贷款公司若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近日,市政府网上发布《萧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网上征求意见。公民可登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gov.cn/gw/Fgzqyj/FgzqyjContent.aspx?ID=106)发表意见或建议。
    在法律责任部分,征求意见稿对小额贷款公司的8种违规行为设置了惩罚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存在8种情形其中的一项,市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8种违规行为是: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未经批准变更本条例第32条(该条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或者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所列事项的;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的;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或者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拒绝或者阻碍金融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非法集资构成犯罪将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有3种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3种违法行为分别是:进行非法集资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取贷款的。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市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由市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审批者将被处罚

    在监管人员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若有4种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4种行为是:违反规定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以及业务范围的;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为防范金融风险,避免给相关存贷款用户造成损失,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市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是否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现场检查措施。
    市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违规经营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市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由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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