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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发布城乡医疗救助新规困难大学生等8类群体将获医疗救助

2015-04-20 11:52:55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困难在校大学生等8类群体将享受城乡医疗救助。近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将救助范围扩大,且尿毒症、宫颈癌、甲亢等22类病患者将享受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
    8类低收入人员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该意见规定的范围如下: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22类疾病实行特殊病种医疗救助

    身患重大疾病的城乡人员,对整个家庭来说,将是一种重创。该意见规定,将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肺癌等22类疾病进行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在具体救助中,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
    以前的医疗救助政策,都设有封顶费用。一般一年不超过1万元或数千元。而此次出台的《意见》,有较大的改变。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其他相关政策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大额费用病例,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资助被救助对象参保

    对于救助对象,政府将全面资助他们参加医疗保险。意见规定,从201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80岁以上城市“三无”人员
年门诊救助不低于200元

    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意见规定,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的,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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